(2016)鲁07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黄谦源与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谦源,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黄谦源。被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谦源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