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廖长坤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056号罪犯廖长坤,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綦法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廖长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14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9日、2014年7月24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6月1日以罪犯廖长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廖长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其被判处的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仅退1万余元,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长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