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村民委员会与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村民委员会,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孟昭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20号原告: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法定代表人:侯希清,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鞠涛,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法定代表人:王振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单位副主任。第三人:孟昭勋,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付大全,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拉拉屯村委会)与被告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孟昭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因新农村建设需要,原拉拉屯村部被征占。依照村民组织法及集体资产分配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后,我村对第三人孟昭勋所租赁的原拉拉屯村部征占地补偿分配制定了分配方案,该方案第二条议定:孟昭勋所租范围内的空闲地(无地上建筑物部分)的地上物补偿款(农作物补偿款)全部归集体所有,按法律规定发放给全体村民。被告制定了空闲地(无地上物部分)的地上物补偿款(农作物补偿款)每亩18万元的方案,并在全体村民会议上公开称“空地上每亩18万元玉米钱,并说该款是给失地农民的补偿款”。原告代表村民向被告提出给付孟昭勋所租范围内的空闲地(无地上物部分)的地上物补偿款(农作物补偿款)时,被告又说本案第三人也主张要这笔补偿款,因有纠纷不能发放给原告,至今拒绝给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征占土地地上物补偿款(空闲地地上农作物补偿款)每亩18万元,合计320,124.00元。本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征收行为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原告所称拉拉屯原村部被征收,对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及地上物的征收及补偿款的发放,系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所主张的补偿款,被告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征收过程中并未将该款项发放,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1元,退还原告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存海审 判 员 杜之然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屈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