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厦门理工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张信昌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信昌,厦门理工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信昌,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启明、苏美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理工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世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建龙、张瑞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信昌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理工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信昌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沣惠村大堡子中社一街15号,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211号,属于厦门市思明区的行政辖区,故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