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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建平与朱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平,朱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578号原告叶建平,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朱小华,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平与被告朱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建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建平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建平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