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0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杰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杰勋,张俊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39号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公路金星段813号2幢、4幢。法定代表人:戴春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培、徐凌晶,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3339号(嘉兴科技城)2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曹建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斌、邵晓青,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杰勋。被告:张俊洪。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克坚、忽少宏,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杰勋、张俊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平华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人民陪审员  朱玉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