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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艳诉辽源市彼岸金色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辽源市彼岸金色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155号原告李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告辽源市彼岸金色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辽源市彼岸金色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贺审 判 员  刘艳秋人民陪审员  吴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