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10号原告张某某,汉族,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冯国昌。被告王某某,现不知下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邵云鹏审判员  于晓东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