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10号原告张某某,汉族,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冯国昌。被告王某某,现不知下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邵云鹏审判员 于晓东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