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嵇学锋与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李广林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嵇学锋,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李广林,郑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申1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嵇学锋,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广林,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红霞,居民。嵇学锋与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李广林、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响南民初字第0030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嵇学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嵇学锋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李广林、郑红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二人在镇江市丹徒区组建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2015年6月5日,李广林向其借款46万元,同时约定��利率并将两辆运输车抵押给申请人。到期后,经索要无果,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申请对两辆运输车进行保全。后法院作出判决,李广林及妻子郑红霞不承担责任,直接导致李广林将被保全车辆隐匿,同时将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隐藏,造成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的钱款是借给李广林的,借条也是李广林打的,现法院却判决李广林、郑红霞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该判决是错误的,故应撤销原判决,改判李广林、郑红霞与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5日,借款人栏为李广林及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的借条一张,大概内容为:今借到嵇学锋人民币46万元,月利息为1.89%。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余款26万元于同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本息还清。到期不还,将苏L×××××、苏L×××××重型运输车抵押给嵇学峰处理。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另在该借条上加盖印章,同时在担保人栏有尤善虎的签名。借款到期后,因催要未果,嵇学峰提起诉讼承担,要求判李广林、郑红霞、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及尤善虎归还借款。后因尤善虎未能送达,嵇学锋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嵇学锋在原审提起诉讼时,列明的被告分别为江苏东林运输有限公司、李广林、郑红霞及尤善虎。经对借款时的借据进行审查,在借款人栏处有李广林的签名。李广林作为借款人,在嵇学锋主张要求其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还款责任。(2015)响南民初字第00303-2号民事判决中未判决李广林承担还款责任,存在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啸鸿审判员 胡品花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