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民终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才平、王萍与徐定陆、黄永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定陆,黄永菊,陈才平,王萍,郑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6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定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才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建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永菊、徐定陆与被上诉人陈才平、王萍,原审被告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永菊于2016年6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浙11民终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黄永菊撤回上诉。2016年6月30日,上诉人徐定陆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定陆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定陆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徐定陆负担。审 判 长 吕 湘审 判 员 吴黄影代理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东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