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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才平、王萍与徐定陆、黄永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定陆,黄永菊,陈才平,王萍,郑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6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定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才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青云,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建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永菊、徐定陆与被上诉人陈才平、王萍,原审被告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永菊于2016年6月24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浙11民终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黄永菊撤回上诉。2016年6月30日,上诉人徐定陆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定陆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定陆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徐定陆负担。审 判 长  吕 湘审 判 员  吴黄影代理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东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