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年聪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年聪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749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潘三新村2小区7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1-1)。法定代表人:王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学鹏,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聪聪,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年聪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