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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三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电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比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山东比特电子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海外时装私人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初字第38号原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比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日照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曹现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剑峰,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比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日照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曹现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琳琳。第三人:澳大利亚海外时装私人有限公司(AUSTRILIAOVERSEASFASHIONSPROPRIETARYLIMITEDCOMPANY)住所地:(90MARIBYRNONG街尾(CORNERPARKER路)90MARIBYRNONGSTREET(CORNERPARKERSTREET)FOOT。代表人:戴维(DAVIDWILIAMNEATE)。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比特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澳大利亚海外时装私人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蓉代理审判员  任宗昌人民陪审员  费立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