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1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正平与上海聚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平,上海聚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1900号原告徐正平,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君霞,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CHANKOKWAHDAVID,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萍,女。被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平诉被告上海聚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正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沈 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诗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