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306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被告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农贸商住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程宏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冰清,湖南森力律师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长沙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双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郡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