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鹏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鹏,吉林省桦甸市人,户籍地桦甸市,现住桦甸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4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瑾、姜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鹏及其辩护人房晓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杜鹏在四平市铁东区中央东路北六马路馋嘴烧烤城饭店内,因琐事与女友姜某甲发生口角后厮打,并用尖刀将姜艳双腹部扎伤。因被害人拒绝配合人体伤情鉴定,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文审意见为,伤者姜某甲右腹部外伤致升结肠破裂、有肠内容物溢出、需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应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扣押决定书、涉案财物保管台帐、照片、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住院病案、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证审查意见书、证人姜某乙、孟某某、李某某证言、被害人姜某甲陈述、被告人杜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鹏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认罪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慧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