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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贝琪床上用品制作有限公司诉郑向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贝琪床上用品制作有限公司,郑向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913号原告北京贝琪床上用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水丁路1号院7室。法定代表人刘书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宝忠,男,1967年3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被告郑向辉,男,出生日期不详。原告北京贝琪床上用品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向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贝琪床上用品制作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占用原告房屋经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房屋使用费,被告均拒绝。故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北京贝琪床上用品制作有限公司只能提供被告姓名,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能联系上被告,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贝琪床上用品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婧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志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