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惠莲与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利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莲,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利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759号原告胡惠莲。委托代理人王建勇,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利洪。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莲与被告吉安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利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为业审 判 员 熊雪根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