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闫荣花与陈梅、陈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荣花,陈梅,陈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912号原告闫荣花。委托代理人陈飞。被告陈梅。被告陈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尹西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楠。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荣花与被告陈梅、陈雷、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荣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荣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荣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闫荣花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荣花承担。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