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栋栋与成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栋,成其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400号原告:张栋栋,男,汉。被告:成其红,男,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栋诉被告成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栋栋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栋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张栋栋负担。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