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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栋栋与成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栋,成其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1400号原告:张栋栋,男,汉。被告:成其红,男,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栋诉被告成其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栋栋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栋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栋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张栋栋负担。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