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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监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和平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和平,赵双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监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019232-4。法定代表人:金和平。被执行人:金和平,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赵双和,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乐清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温乐执民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普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金和平、赵双和票据纠纷案件,因案情特殊,执行法院报请提级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双和名下两处房产合并出租使用,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由本院统一执行涉被执行人赵双和抵押房产案件,更有利于集中协调,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2861号案件由本院执行。乐清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淑红审 判 员 胡一中审 判 员 叶建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马瑞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