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831号原告:侯某某,女,生于1966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侯晓忠,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古留君,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