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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玮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84号罪犯王玮。因犯挪用资金罪,2000年4月被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9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7月2日。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扬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退赃。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4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50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2月5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玮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玮于2015年6月、2016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玮未履行财产刑与退赔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与退赔义务,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