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本案被网上追逃,2016年1月1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抓获后羁押于该市看守所,同年1月17日涉嫌犯重婚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与北某某于2013年2月25日在河南省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叶某某在与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5年3月21日又与周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朱古洞村周庄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同年6月份,叶某某、周某某以夫妻名义到江苏省昆山市打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属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对叶某某犯重婚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荣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