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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崔卫军与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卫军,刘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91号申请人崔卫军,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刘红燕,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崔卫军因与被申请人刘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红燕所有的临漳县锦江新城龙福苑11号楼1103号的房产一套价值中的3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崔卫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刘红燕所有的临漳县锦江新城龙福苑11号楼1103号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