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3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晓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为驾驶大货车而没有驾驶资格,遂电话联系墙上的办证号码,在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劳动介绍所附近向制作假证人员提供本人照片及毛方虎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让其伪造了一本姓名为方某、证号为34062×××××9355、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2016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浙C×××××号中型普通客车被交警查获,伪造的驾驶证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文件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