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法定代表人范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任保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特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和田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晋开国用(2014)第021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志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启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