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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948号原告郭某某,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爱心,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波,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