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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青厂申请执行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厂,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周青厂,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169-5号240室。法定代表人王庆俊。申请执行人周青厂申请执行南京八金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系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德建审 判 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