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柳金玉与吴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金玉,吴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4号申请执行人柳金玉,女,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吴万忠,男,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柳金玉与被执行人吴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飞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龙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