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卢昌俊与程强保、沈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昌俊,程强保,沈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394号原告:卢昌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强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沈爱红,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卢昌俊诉被告程强保、沈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卢昌俊诉称:2014年6月14日与2014年7月18日,沈爱红因家庭生活需要两次向卢昌俊借款共计6万元。2014年12月8日与2015年4月10日,程强保又分两次向卢昌俊借款共计12.6万元。均出具了借条,约定了月息3分。后经卢昌俊催讨,沈爱红、程强保至今分文未还。因沈爱红与程强保系夫妻关系,故诉请法院判令程强保、沈爱红归还借款18.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卢昌俊不能提供被告程强保、沈爱红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昌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