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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守伟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伟,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守伟从他人处获得一支改装射钉枪,存放于自己位于安岳县龙台镇的家中,平常用于守护自家果园,防止鸟儿偷吃果子。2015年12月2日下午14时许,王守伟持该改装射钉枪在安岳县龙台镇丝白路马头村10组路段边一废弃冻库大门口修枪打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支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2016年3月31日,王守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王守伟所在基层组织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守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社会调查报告、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办案说明、辨认笔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鉴定文书、收条,证人王某某、祝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守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守伟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守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涉案改装射钉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泽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棹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