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魏殿和与李树春相邻关系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殿和,李树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魏殿和,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树春,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再审申请人魏殿和与被申请人李树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殿和申请再审称:魏殿和不是砸坏李树春房屋杨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村委会出具证明是虚假的,魏殿和没有针对砸坏房屋进行调解,因此调解书也是虚假的。李树春的房屋是1987年所建,并不是新建房屋。一审开庭时,魏殿和不知道开庭时间,未能出庭。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在原审过程中,李树春提交证据显示其所有的房屋系因魏殿和院内杨树断裂导致损毁,关于魏殿和称其不是杨树所有人及管理人,再审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魏殿和的再审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魏殿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殿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乌 兰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莉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