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执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明与刘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刘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云友,男,汉族,1953年1月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所地屏南县,现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刘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云友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24987.60元已被本院扣划,但扣划的款项不够偿还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在屏南县国土资源局退休,本院裁定从2016年4月份起每月提取其退休工资收入2000.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因提取其退休工资收入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周作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