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福洋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福洋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91民初1243号原告淮安市福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电机路43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汤海洋、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山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岳银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淮安市福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洋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海洋、卞传扣,被告鼎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卫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洋公司诉称:2015年5、6月,原告向被告公司供应不锈钢,共计货款数额为105408.72元,被告未依约付款,经原告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5408.72元,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5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实其诉请向本院提销售单、增值税发票、企业询证函。被告鼎元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属实,但货款数额未经双方结算,货款数额不能确定;因货款数额未定,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6月分四次向被告供货,货款共计105408.72元,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告开具105408.72元的增值税发票,2015年10月31日,被告委托淮安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向原告发函确认应付账款数额为105408.72元。被告未依约付款,致本案产生。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销售单、增值税发票、企业询证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鼎元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定向被告鼎元公司供应货物,被告应及时给付货款,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鼎元公司给付货款105408.72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未经结算不能确定货款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销售单、增值税发票、企业询证函,可以证实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及货款数额,被告应对给付货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逾的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福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5408.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5408.72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保全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鼎元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包小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