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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云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云香,外号“猫姐”,女,1962年6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08年4月3日因聚众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三天。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云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作出不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琨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云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下旬至5月11日,被告人魏云香伙同梅家国、熊亮春(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本市青山湖区湖坊镇小彭村的一居民房及一简易棚子等地,组织、招引他人以“牌九”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魏云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云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接处警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证人刘某、熊某、肖某、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熊亮春、梅家国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刑事判决书、检查笔录、被告人魏云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云香以营利为目的,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被告人魏云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魏云香具有自首情节,其居住地司法机关同意对其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云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兰人民陪审员  万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小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