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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罗友才、张遂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罗友才,张遂林,李孟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强。被执行人罗友才,男,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张遂林,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孟先,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5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孟先名下川A××××ד凌志”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二、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遂林名下川A××××ד哈飞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