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玉芳、尚雪英等与薄云凤、张永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尚雪英,薄云凤,张永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张玉芳,女。委托代理人张敬苹,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雪英,女。委托代理人张玉芳。被告薄云凤,女。委托代理人郭永红,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生,男。委托代理人张永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芳、尚雪英诉被告薄云凤、张永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芳、尚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玉芳、尚雪英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人民陪审员 马永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泽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