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项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林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1269号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登华,该单位职工。被告项林国,居民。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登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林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项林国于2012年4月13日在原告下属单位借款45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2.03‰,还款日期为2013年4月13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所欠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到期后,项林国未偿还贷款本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被告项林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项林国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4月13日在原告下属单位借款4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2.03‰,还款日期为2013年4月13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不按期偿还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贷款到期之后,项林国未偿还贷款本金,仅于2013年4月13日偿还利息5.7元,2013年10月11日偿还利息4000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现要求被告项林国偿还借款45000元及剩余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据、身份证明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林国之间的借款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欠款,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项林国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林国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4月13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2.03‰计算到2013年4月13日,扣除已付利息5.7元;罚息从2013年4月14日以45000元为本金开始按照月利率18.045‰计算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利息为本金2013年4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8.045‰计算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项林国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92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周四新审 判 员 朱学敏代理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维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