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4民初383号原告胡某甲,务工。被告陈某,务工。原告胡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传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2008年2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介绍人称,被告勤奋上进,有责任心,只是家里条件有点差,因为我与被告都离过婚,双方均无子女,我以为被告会更加珍惜家庭,见面后,被告同意到我家做女婿,我就同意了这桩婚事。××××年××月××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胡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毛病全部暴露出来。而且,被告性格暴躁,大男子主义非常严重,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我实施暴力,并扬言要打我的母亲。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我对其一再忍让,但被告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对我进行威胁。2015年10月,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被准许。现我已与被告分居两年多,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一人一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胡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婚生子胡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证据三:照片11张,截图一张。证明被告有不忠诚于夫妻感情的行为。证据四:(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9月起诉离婚,未获准许。证据五: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镇华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为该村居民。被告陈某未在法定的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庭审时辩称:一、我同意离婚;二、婚生子由我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三、无共同财产。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对原告胡某甲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证据五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陈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有异议,称其与照片中的女性只是朋友关系。对上述被告有异议的证据三,本院认为,照片中被告与其他女性的举止已超出一般朋友的界限,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属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乙,一直随被告及其家人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9月向江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能和好,亦未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胡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抚养,本院认为,因胡某乙一直随原告及其母亲一起生活,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本院认为,婚生子由原告胡某甲抚养较为适宜。原告庭后陈述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共同债务问题,被告陈某陈述其在2012年承包工程时欠工人工资10000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胡某甲抚养。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