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徐红霞与毛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霞,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89号申请执行人徐红霞。被执行人毛胜。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红霞与被执行人毛胜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287897.70元,剩余债权287897.70元。由于被执行人毛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