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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田慧,赵成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张玉春,田慧,赵成,闻志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2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五公路一公里。法定代表人褚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心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超。委托代理人王瀛。原审被告张玉春,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审被告田慧,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审被告赵成,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审被告闻志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托代理人孙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成、张春玉、田慧、闻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送达程序不合法、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退还给上诉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及思伟代理审判员  卢仲楠代理审判员  胡世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天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