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764号原告徐某某,女,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金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佳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