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唐良俊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唐良俊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东大街65号。被执行人唐良俊逸,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马尔康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唐良俊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唐良俊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唐良俊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693282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唐良俊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兴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