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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广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广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916号罪犯吴广平,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广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吴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广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6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广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所涉犯罪的赃款未退,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广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阿桑审判长  梁建扬审判长  怀晓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