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乃旗与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旗,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刘乃旗,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湄河路53号。被执行人:杨峰,男,汉族,住茌平县质监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刘乃旗与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杨峰2016年6月底前还款15万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付清,刘乃旗放弃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杨峰负担。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