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罗克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8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罗克德,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罗克德因诉遵义县人民政府、遵义县人事劳动局开除决定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立行终字第1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罗克德申请再审称:1998年12月31日,遵义县人事劳动局作出遵县人劳处字[1998]60号处分决定,认定罗克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开除公职处分。遵义县人民政府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授权遵义县人事劳动局对申请人过去的超生行为进行开除处罚。该处理决定违法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遵义县人事劳动局系行政机关,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开除公职决定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罗克德要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请求为附带审查,单独立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罗克德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裁定对罗克德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罗克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克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平审判长孟凡平审判长孟凡平代理审判员 厉 文 华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