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长军申请执行刘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长军,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702号申请人曹长军,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刘勇,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申请执行人曹长军申请执行刘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王健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