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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行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某诉被上诉人耒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资某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耒阳市房产管理局,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行终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谷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第三人资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兴方诉被上诉人耒阳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资斌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上诉人黄兴方及第三人资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黄兴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利国审判员  丁枥澎审判员  肖大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薇校对责任人:何利国打印责任人:邓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