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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08号原告:宋某某,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邓某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光审 判 员  毕明双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