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08号原告:宋某某,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邓某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光审 判 员 毕明双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