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8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何修亮、邓华红与东明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修亮,邓华红,东明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8171号原告何修亮,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原告邓华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普定,广东深宝(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倚健,广东深宝(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明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定代表人吴传平。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艳群,系公司员工。原告何修亮、邓华红诉被告东明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普定,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周艳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女儿何玉平系被告的员工,于2016年2月下旬入职,工作证编号为D0002697,所在部门为终检课。2016年3月10日晚,原告女儿何玉平下班后,不幸在离被告工厂不远的地方,被人杀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女儿属于非因工死亡,原告作为何玉平的父母(另有何玉平的妹妹何玉雯,15周岁)应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但是,被告不顾原告丧女之痛而予以关怀,拒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关待遇。经松岗劳动办、司法所多次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虽承认与被告之问的劳动关系,但仅仅同意支付工资和丧葬补助费,而拒不同意支付法律规定应付的抚恤金、救济金等。原告按照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机构做出不予受理的错误裁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共计人民币90810元;2、被告支付原告女儿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3月1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6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办理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原告女儿何玉平于2016年2月22日被被告终检课录取试用,试用期为6个月。被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其参加了社保,入职时何玉平自己主动放弃公司所提供的住宿条件,同男朋友一起在外租房居住。不幸于3月10日晚上在离其自己的租房不远处遇害。期间在公司工作时间计18天,共计工资2045元,当时有通知何玉平父亲来领取何玉平的工资,但其父亲未来领取。当得知何玉平遇害的消息时被告深感痛心和同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被告在第一时间借2000元钱。另外公司出于同情计划发动全公司职工再给原告募捐一些资金,公司管理人员均表示自愿募捐,东方派出所警官也表示愿意带头募捐500元,但由于原告两次来公司无理取闹,只有终止。为维护社会善良风气,恳请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何玉平于2016年2月22日入职东明光公司,2016年3月10日晚上,何玉平在外租房居住时遇害。东明光公司未为何玉平成功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另查,何玉平2016年2月22日至3月10日期间工资为2045元,东明光公司已经向其父母借支2000元。以上事实,有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死亡证明书、证明、人事资料、厂牌、考勤表、工资表、收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何玉平与东明光公司劳动关系明确,属劳动法调整范畴。何玉平在东明光公司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因东明光公司没有为何玉平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致使何玉平无法按上述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故东明光公司应承担由此给何玉平造成的损失,依法支付何修亮、邓华红丧葬补助金:18162元(6054×3倍)。一次性抚恤金应为36324元(6054×6)。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问题。何修亮、邓华红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请求一次性救助金,本院认为,本案何玉平非因工死亡待遇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养老像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该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均未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一次性救济金,故对何修亮、邓华红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何玉平工资的问题。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何玉平2016年2月22日至3月10日期间的工资为2045元,但东明光公司已经向其父母借支2000元,在处理时应一并予以扣除,故东明光公司尚欠何玉平该期间工资差额45元(2045-2000),应支付给何修亮、邓华红。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已支付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东明光公司应承担律师费3000元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明光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何修亮、邓华红:1、死亡丧葬补助金18162元;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24元;3、工资差额45元。4、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书记员 王 昭 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更多数据: